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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代持的规范还原实操(一)

2023-05-22
老杨谈股


自然人股权代持,即实际出资股东和工商注册股东不一致,在民营企业中较为常见。


除去因实际股东身份敏感、风险隔离等“非常规”原因,改制民企中股权代持问题较为普遍,这一情况有其历史性。


新世纪初期,众多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基本模式是在职员工全员(大部分)身份买断,共同出资购买企业资产,企业属性由集体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员工身份也转变为股东。


但改制企业员工人数普遍较多,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为不超过50人,为解决这一问题,员工会选择若干自然人作为股权代表进行工商注册,代为持有自己的股权,从而形成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地位:合法但不合规


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依据该司法解释,股权代持行为合法,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同样受公司法保护


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属于公司法层面的普适性原则,但在对接资本市场的时,就存在合规性瑕疵。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173号令修改)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在企业申报上市时,股权代持问题属于高压线。但对于无上市计划的民企而言,股权代持并无大碍,总之,股权代持有点尴尬:合法,但不合规


工商和税务视角对股权代持合法性的认定差异


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合法,但实操中,涉及工商、税务监管时,对其合法性的认定则有显著差异。


工商视角下,原则上以工商注册股权关系为监管依据,但在实操中也承认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例如,为了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零元转让股权,工商监管视角下,这一行为属于股权转让,在股权价值非零时该股权转让作价零元就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双方出具原始的代持协议并进行说明,一般会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正当理由“而同意进行工商变更。


税务视角下,对股权代持的看法则更为“保守“。税务部门监管,原则上依据工商注册股权关系,对于隐名股东是不予承认的,这是因为股权代持协议无法核实真伪,税务机关担心承认股权代持而出现偷逃税款。


工商、税务监管中对股权代持的合法性认定差异,使得股权代持在实操中处于“灰色“地带。


对于隐名股东,监管部门不直接否认其权利的合法性,但权利行使中却又面临种种障碍,而处于事实上的准非法境地。


如此种种,使得股权代持的规范还原,成为一种新形势下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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