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微博朋友圈被霍金老爷子刷屏了,铺天盖地的蜡烛、鲜花...
今年以来,去秋新任命的发审委上市审批尺度收紧,拟IPO企业...
谈起股权激励,多数人尤其是激励对象焦点都放在股权上,但从股...
年初,笔者谈了个很有意思的“烂尾楼”项目,说其烂尾楼,是因...
《乔家大院》作为描写晋商艰辛创业路的一部电视剧,当年上映后...
伴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TMT行业创业浪潮,智力创新型企业完...
在股权激励实务中,激励股份的定价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定价方...
华为队伍的狼性文化众所周知,其中股权激励价值更是居功至伟。...
相比民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灵活性,国有企业因其属性有别于...
国企改革中优先股政策如何解读,优先股对国企混改和员工股权激...
自然人股权代持,即实际出资股东和工商注册股东不一致,在民营企业中较为常见。
除去因实际股东身份敏感、风险隔离等“非常规”原因,改制民企中股权代持问题较为普遍,这一情况有其历史性。
新世纪初期,众多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基本模式是在职员工全员(大部分)身份买断,共同出资购买企业资产,企业属性由集体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员工身份也转变为股东。
但改制企业员工人数普遍较多,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为不超过50人,为解决这一问题,员工会选择若干自然人作为股权代表进行工商注册,代为持有自己的股权,从而形成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地位:合法但不合规
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依据该司法解释,股权代持行为合法,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同样受公司法保护。
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属于公司法层面的普适性原则,但在对接资本市场的时,就存在合规性瑕疵。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173号令修改)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在企业申报上市时,股权代持问题属于高压线。但对于无上市计划的民企而言,股权代持并无大碍,总之,股权代持有点尴尬:合法,但不合规。
工商和税务视角对股权代持合法性的认定差异
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合法,但实操中,涉及工商、税务监管时,对其合法性的认定则有显著差异。
工商视角下,原则上以工商注册股权关系为监管依据,但在实操中也承认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例如,为了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零元转让股权,工商监管视角下,这一行为属于股权转让,在股权价值非零时该股权转让作价零元就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双方出具原始的代持协议并进行说明,一般会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正当理由“而同意进行工商变更。
税务视角下,对股权代持的看法则更为“保守“。税务部门监管,原则上依据工商注册股权关系,对于隐名股东是不予承认的,这是因为股权代持协议无法核实真伪,税务机关担心承认股权代持而出现偷逃税款。
工商、税务监管中对股权代持的合法性认定差异,使得股权代持在实操中处于“灰色“地带。
对于隐名股东,监管部门不直接否认其权利的合法性,但权利行使中却又面临种种障碍,而处于事实上的准非法境地。
如此种种,使得股权代持的规范还原,成为一种新形势下的必需。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股权激励,薪酬绩效设计,股权分配,股权架构问题,想要咨询
可以网站留言,或者扫码咨询,发送您想要问题
资深顾问为您答疑解惑!
百度百科:
股权激励设计相关资讯:
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增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完全不同。
合伙企业法规定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GP是自然人,这无限连带责任岂不风险无穷大了?其实并非如此。
持股平台中有多个股东,身份各异,减持限制不同,部分个体通过持股平台进行减持如何操作?
企业的股东之间,同时进行三笔一样比例的股权转让,但转让价格显著差异,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视为偷逃税款?
持股平台中GP往往承担资金池作用,国企股权激励时,出任GP的自然人会面临特殊困境,如何破解颇值思量。
股份支付会触发较重个税负担,致使股权激励无法落地,递延纳税政策的价值因而突显
北交所作为新兴交易所,上市门槛相对较低,企业选择北交所上市利弊几何
股权激励落地方案中的涉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则解读和具体操作差异巨大,如何应对是个难题.
一个精英员工想离职创业,甚至可能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如何变“对手”为伙伴?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可以可以合理化解决精英员工流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