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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中GP无限连带责任恐惧迷思的破解

2023-05-17
老杨谈股


持股平台现在已成为企业股权激励的标准配置,有限合伙企业又因其程序简单、控制权安排方便而成为持股平台首选形式。


持股平台GP无限连带责任恐惧破解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权激励实操中,基于控制权考虑,多由企业实控人出任持股平台的GP


这种情形下,就有企业老板会担心,这个无限连带责任太吓人了。我在公司里当个大股东,是有限责任,最多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我个人身家还是保得住的,但是我在合伙企业里做GP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万一我个人身家也要赔进去,岂不亏大了?


这是对字面上“无限连带责任”的恐惧干扰了对实操中风险的判断。


合伙企业做持股平台,顾名思义,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持股,持有对目标公司的激励股权,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以投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持股平台投入200万,占目标公司股权10%。最极端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了,持股平台所持10%股权价值清零,200万投资打了水漂,但也就到此为止了,目标公司的其他负债是不可能要求持股平台承担的。


持股平台层面也是如此,持股平台仅进行持股,并不进行对外经营,故所有的投资就是200万,最多就是这200万全部价值归零,而不可能有其他负债,那么这种情况下,GP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其实也就是有限的了,以GP本身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了。且实操中,老板担任GP主要是为了掌握控制权,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占比往往极低,故而其“无限连带责任”不仅是有限的,而且往往还很小


需要强调的是,这是持股平台仅用于持股情形下的责任风险判断,如果该合伙企业不仅用于持股,还对外进行经营投资,则因为经营风险存在,负债可能无穷大,就会使得合伙企业的GP“无限连带责任”坐实,真的牵扯到老板个人身家。


实操中,一般建议因股权激励建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仅用于持股,万不可以此对外经营投资


家族企业架构是否可以免除老板的连带责任


前述老板对个人连带责任的恐惧还衍生出一个家族公司架构。


市场上流传一种说法,在目标公司上边搭一层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上边再搭一层家族公司,以此叠床架屋的架构,来实现老板个人与公司经营风险的完全隔离,有这两重金钟罩,老板就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家族公司架构设计本质是把法律体系中“有限责任”原则发挥到淋漓尽致,通过两层法律主体实现风险“隔离”,这一设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得通的。但实操中,则完全经不起社会现实的毒打。


众所周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股东都是以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但实际生活中,因公司经营不善,老板卖房卖车甚至跳楼自杀的比比皆是。


明明是有限责任,为何老板会被逼到如此地步?


因为银行和投资机构不是傻子,他们也清楚有限公司老板都是承担有限责任,故而,在针对实力相对弱小的企业进行贷款或投资时,银行和投资机构往往会要求企业实控人以个人名义签订连带担保协议,对这笔贷款或投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为这个担保协议,老板就从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了。


这个连带担保协议,完全属于民事领域的双方意思自治范畴,与公司法的有限责任规定并行不悖,故而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合法的。


对于民企老板而言,摆在面前的问题就很简单了:


公司实力强,银行贷款或机构投资求着你还来不及呢,自然不会要你签什么连带担保协议;


公司实力弱,企业对银行或投资机构就是弱势地位,你不签连带担保协议,银行或投资机构就不会放款,你签了连带担保协议,那个人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至于那套家族公司架构防火墙,人家银行或投资机构看都不会看一眼,根本就是多此一举


总之,对企业老板而言,企业壮大实力强,才是唯一真正有效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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