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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通过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和控制权安排,属于常规操作。但持股平台的形式选择,则不同情形下利弊需要仔细斟酌。
持股平台的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两种。
一般情况下,搭建单层持股平台首选有限合伙企业,因为其有控制权安排方便、无企业所得税、人员流动便捷等优点。
但在搭建双层持股平台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双层持股平台架构
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数量不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企业中激励对象人数达到上百人量级时,就需要多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多个合伙企业都直接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就是单层持股平台架构。
为了更加集中表决权,就有必要搭建双层持股平台架构,即将合伙企业上移为第二层持股平台,第一层持股平台直接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两层持股平台之间形成股东投资关系,从而实现第二层持股平台→第一层持股平台→标的公司这样穿透的间接持股关系。
股权激励实操中,一般是激励对象作为LP进入第二层的合伙企业,然后合伙企业再共同作为股东发起成立第一层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从而完成双层持股平台架构的搭建。
双层持股平台架构下,第一层持股平台形式的选择就有讲究了。
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特殊优势
持股平台,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员工持股的。实操中,员工持股是个动态的长期过程,每年都会有新员工入股、老员工退出、分红归属等操作。其中,年度员工流动是重点。
一般情况下,员工进出时,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老员工将退出份额转让给新员工,从而实现新人进入和老人退出。
不一般情况下,会出现有老人退出,而当年无新人进入。这时,就需要GP来兜底,从退出员工手中回购份额,实现员工的股权退出,这里GP承担的就是资金池作用。
这个资金池安排,在股权激励设计中是必要环节,因为实操中,人员进出份额的完美匹配才是小概率事件。
民企环境下,发挥资金池作用的GP一般都是企业老板,其资金实力有保证,兜底也是为了激励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利益导向一致。
但国企环境下,担任GP的往往是企业高管,作为职业经理人,让其承担这个资金池功能就有点勉为其难了。(此问题详细分析见前文:国企股权激励持股平台GP角色困境及破解)。
这时,第一层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公司形式就有了独特优势。
作为第一层持股平台的有限公司,可以每年从标的公司拿到分红后,留存部分分红在公司账上,剩余额度分配给各合伙企业,进而分配给各激励对象(LP)。留存的金额就可以作为资金池,在各合伙企业人员进出发生资金缺口时,发挥资金调节作用,会计上作为股东借款(合伙企业是持股公司的股东)记账。
留存分红,合伙企业也可以做,为什么说有限公司有独特优势呢?
因为,有限公司是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其作为股东,从标的公司拿到的分红就是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留存下来的资金池,只要持股公司不向合伙企业进行分配,就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至于持股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按股东借款操作,不属于分红。
相比之下,合伙企业是采用“先分后税”原则,只要拿到分红,就要缴纳20%的个税(由合伙人承担),留存部分资金,是无法获得免税权利的。
此外,第一层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公司,也不会增加激励对象实际税负。
分红时的资金流动路径是标的公司→持股公司→合伙企业→员工自然人。
这一过程中,持股公司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分红免税;持股公司将拿到的分红给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都是由合伙人承担个税,全程下来仍然只有最终的激励对象一道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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