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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新政对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税负影响分析

2022-01-08
老杨谈股

2021年临近年末,国税总局一则通知在朋友圈刷屏了: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和合伙企业征税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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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网红主播新年大礼包”、“税务筹划寿终正寝”等言论沸沸扬扬,老杨的客户也纷纷致电,关心这一政策变动对做股权激励时搭建的持股平台到底影响几何。


一个征收方式的改变为何如此引人关注?这要从一个基础公式说起。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


一项资产比如股票,你5元成本买的,15元卖的,赚的的这10元就是应纳税所得。至于税率,个独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都适用5%-35%税率。


公式很直白,所得税就是赚钱了国家才收税,一般情况采用查账征收时都这么算。


但问题是,个独和合伙企业多是小企业,没有财务人员,支付不起建立财务账目的成本,账目都没有,什么成本利润就都算不清楚了,那这应纳税所得就无从谈起了。


国家考虑到这一现实,就搞了个“核定征收”的办法。你成本利润算不清楚,收了多少钱总有个数字吧,那就简单点大家都省事。


应纳税额=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


这个应税所得率就是税务机关给核定的了,例如10%,就是说我认为你赚了10%,收入你有数,这下赚了多少就有数了,再乘上税率,该交多少税就明明白白。


客观而言,“核定征收”算是个善政,确实节省了小企业财务成本。但是,好经让歪嘴和尚给念歪了,一众高收入群体钻了核定征收这个漏洞,把好多高盈利的收入通过个独合伙企业来走账,比如你这笔收入本来盈利是90%,现在还是按核定的10%计算,自然就实现了逃税的目的。


正因如此,在明星、网红、主播等一众大V狂薅社会主义羊毛之后,税务机关决定要堵上这个漏洞,凡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和合伙企业,全部改查账征收。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应税所得率了,你都持有股票股权了,肯定不差雇个财务这点钱,老老实实地建账说明白到底成本多少,赚了多少,赚的钱按5%-35%交税,也即查账征收。


对于广大小企业来说,这是正经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不过也不用担心,这个通知是针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而言的,别的个独合伙企业,还是可以适用核定征收这个“善政”的。


关于薅羊毛的攻防战到此就说明白了,接下来谈一谈这次的政策变动,对股权激励中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影响。


在当下股权激励实务操作中,因控制权集中、综合税负低、人员流动方便、注册门槛低等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一直是股权激励中员工持股平台的首选,这一形式本身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诸多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员工持股均通过合伙企业实现就足为例证。


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之后,主要收益包括分红、资产增值两种形式,而这两种收益在合伙企业形式下,又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两种税种,分别解释说明。


一.持股分红所得


1.增值税


分红(股息)的增值税问题一句话就能说清楚:股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股权激励中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主要都是员工即自然人身份,其分红所得统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中间有两层法规适用关系:


其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是虽然以合伙企业名义拿到的分红,但不算企业收入,而算合伙人的个人收入。


其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是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而不是综合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等其他项目,按20%税率计税。


因此,此次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对年度分红的所得税并无影响。


特别提醒:某些砖家说国税新政后,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都要按5%-35%征税了,这就是学艺不精,把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混为一谈了。


二.资产增值/财产转让所得


股权激励实践中,每年的分红终归还是小钱,员工更看重的股权的增值收益。我1元入股,退出时公司5元回购,赚的这4元就是增值,如果公司上市了,每股值20元,那我就是赚19元财务自由了,妥妥的财富密码啊。


无论是上市前退出赚4元,还是上市后退出赚19元,这增值就是财产转让所得,会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


1.增值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取决于转让股权所属主体的公司属性。


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哪怕公司只是完成了股改但还未上市。


主要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


2.所得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就复杂得多。之所以复杂,在于两个层面。


其一,转让所得适用纳税项目到底该如何界定。


对于员工这种自然人来说,这转让所得到底是算“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前者是20%的税率,后者是5%-35%的税率,考虑到股权增值一般额度较大,适用项目不同这实际税负差异可就大了。


其二,国税总局的规定和地方优惠政策到底如何适用。


国税总局的规定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税总局的规定,应该适用5%-35%的税率。


但是,各地出于促进投资的考虑对此有不同界定,过去北上广深及部分城市都出台过一些优惠政策,核心是把合伙人进行区分,普通合伙人GP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但有限合伙人LP也就是员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又但是,国家和国税总局后来专门发文,要求清理地方优惠政策,也就是自上而下否定了地方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不过实际操作中纳税遵循属地原则,故部分优惠政策空间并未完全消失。


无论国税规定与地方优惠政策有何差异,这个差异仅是在适用税率上的差异,但征税方式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此,此次国税新政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对股权/股票退出时的所得税税负影响较大。


继续前述举例,成本1元,卖出20元,赚了19元。核定征收时,如果核定应税率10%,就是按20×10%=2元作为应纳税所得,但改查账征收后,就是把19元作为应纳税所得了,即使税率都按20%,税负增加也很明显。如果再适用5%-35%的税率,嗯,画面太美不看了。


聊以安慰的是,股权激励实操中,如果退出时实现了大幅增值,税负高些似乎也能接受。毕竟,对员工而言,因为参与股权激励而享有的资产增值,本身就是工资奖金之外的额外收益,增值多纳税多也是应有之义。


三.股权激励情况税务报备


查账征收方式下,成本如何计算就至关重要了,本来只增值了10元,但拿不出成本依据,被认定为增值了20元,那可就太冤枉了。


此前10月12日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要求: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之后,则股权获得成本就可以明确了,后续在股权退出时,相关财务报表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可,方能避免冤假错案。


几句题外话:老杨多年股权激励实操中,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落地,一直建议采用合伙企业结合地方优惠政策实现合理税负,对个独企业这种形式并不推荐。无他,通过个独+核定征收的方式避税实在吃相难看,合规风险太高,因此影响企业上市进程了,实属因小失大。


当下经济发展新常态,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国家号召共同富裕,直接税的重要性必将日益突显,放在这种大环境下,相关方属实应该多些觉悟,不可路径依赖,一旦重蹈网红覆辙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