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之定规:约束激励对象不良行为

2020-09-18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没有法定的授予条件,所以公司可以灵活地决定是否设置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其行权条件的规定比上市公司的规定也更加灵活,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在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分年度分批行权的情况下,每一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均设计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

【案例】

深圳某科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这样的: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权,若未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激励计划自然终止。

(1)公司未能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公司董事局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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