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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激励时员工技术入股的政策边界

2023-08-29
老杨谈股


国企股权激励主要政策是133号文和4号文,员工入股的主流方式是货币出资,但对于某些科技型企业而言,技术入股也是允许的手段,只是其操作路径较常规的货币出资,要复杂一些。


4号文关于技术转化股权的规定


4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项目收益分红”这种分红激励模式: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


并且设置了兜底规则,这部分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保持了一致: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4号文明确了员工作为技术成果的共同所有人,有权享有技术成果的实施收益,或以货币形式,或以股权形式,都是可以的。


4号文的这一规定是员工成为技术成果的所有者了,如何实现收益的问题。


但是,员工具体该如何成为技术成果的所有者呢


这就要说到另一个政策文件了:128号文。


128号文关于技术成果赋权的规定


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发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128号文),对于技术成果如何赋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并明确了赋权的程序:


“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简单说程序就是:技术团队内部先约定分配比例,然后向单位申请,之后单位审批,并在内部公示15日。这个程序完成之后,技术团队就可以办理相关确权手续,和单位成为技术成果的共同所有人了。


128号文明确了员工/技术团队如何拥有技术成果所有权,有了所有权这个前端,后端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4号文相关规定)才能更顺畅地兑现。


128号文中规定的是赋权的程序,但赋权的比例则并未规定。单位占比多少,技术团队占比多少,技术团队内部各自占比多少,则都是通过协商原则确定。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价值有其特殊性,在实施转化之前,其市场价值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技术成果行程中,单位和团队各自贡献如何也是千差万别,故128号文以自主协商为原则。


实践中,有单位30%,技术团队(院士团队)70%的赋权比例,也有五五开的赋权比例,差异较大,更多还是看具体技术成果形成过程各方贡献及内部协商结果了。


但需要说明的是,128号文并非所有都能适用,而是要纳入试点单位名单才行。依科技部273号文通知,首批共40家试点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


技术成果实施时的涉税规定


技术成果实施时,技术出资是种主流手段,即以技术成果评估价为基准,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至标的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出资,从而拥有标的企业股权。


技术出资,本质是技术成果转让了,而有价值的财产转让,就会涉及个人/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技术出资时往往还没实现经济收益,纳税义务人缺乏资金履行纳税义务。


国税总局就此也有贴心的优惠政策,即101号文《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一规定很好的解决了技术出资时无纳税能力的问题,属于对技术出资的税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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