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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股激励模式的出资问题和个税筹划

2024-02-23
老杨谈股


       分红股模式属于股权激励中的一种常见激励模式。其主要特征包括:无股东身份、不工商注册、享有分红权、业绩挂钩、离职注销。


分红股模式多适用于暂不便实股激励的企业,虽无实际工商注册,但其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对员工激励效果也有保证,可以作为导入手段,与实股激励进行组合激励。


分红股激励的出资问题


分红股激励时,员工是否需要出资是个有一定争议的问题。


老杨多年股权激励咨询实践中,一般是建议分红股激励时,激励对象也要出资的。出多出少可以商量,以降低激励门槛为原则,但出与不出就是个态度问题了。


之所以建议分红股激励员工也要出资,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其一,分红股本质认知。


按一般法律原则,分红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未经工商注册不享有股东身份,则其享有的分红权,本质是来自于股东的分红权利让渡。分红权本身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是有其经济价值的,故,从股东权利角度出发,员工出资作为受让股东分红权的对价,有其合理性,是“好的股权激励一定是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平衡”这一理念的体现。


其二,员工绑定目的。


企业搞股权激励,多是以绑定员工的服务年限和服务业绩为目的的。以绑定目的考虑,出钱和不出钱,员工的沉没成本是完全不同的,自然对股权激励的重视程度不同,最终体现的绑定效果也有很大差异


分红股的个税筹划


员工享有分红股份额时,每年会以“分红”名义拿到一定金额。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收入属性如何界定,税目如何适用,税率是高是低,颇有讲究。


常见操作思路有两种:


其一,分红转让思路。


即把员工的激励协议界定为从股东手中购买分红权的合同,因此,员工每年拿到的分红,是股东享有分红的转让,即公司分红->股东转让->员工。


这种思路下,员工享有分红,其实还是股东的分红,只是起初支付了分红权购买对价后,每年按协议约定拿到股东转让的分红罢了。


但这种思路在实操中有一定重复征税的风险


税务机关视角下,股东拿到分红,交20%个税,这一步没问题。但员工从股东手中受让分红,这个能否认定为权利转让,还是被认为是分红名义发工资,就存在对员工重复征税的税务风险。


故这种思路,一般适用于激励对象规模不大,涉及金额不多,且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并非目前的主流方法。


其二,特殊奖金思路。


员工并无股东身份,因分红权激励而享有的分红,本质就是特殊奖金。既然是奖金,就按“工资薪金所得”,纳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缴纳个税。


表面看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上限45%,似乎比分红所得税率20%高得多,员工分红走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税负会更高


但其实不然!


因为综合所得计算个税时,需要先扣除社保公积金、6万元一年的起征点、还要扣除各种专项扣除,在“分红”金额未达到临界值时,员工综合所得的税负是完全有可能低于分红所得的20%的。


以上海地区五险一金政策为例,某员工每月工资1.5万元,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起征点、专项扣除(按3000元/月计),其年底的“分红”为69万元时,员工的个税税负为20.06%。即,该员工适用分红权激励时,年度分红有近70万元的空间。


同时,根据国税总局2020年30号文《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员工年度一次性奖金允许单独申报


在员工年度“分红”占全年收入的小头时,年度奖金单独申报比合并申报的个税税率更低,即这种情况下,年度分红空间更大。

 

目前,个税已经是诸多企业绕不过去的坎,也有部分企业走个独、租赁、第三方等擦边球手段进行“个税筹划”。长远来看,这些灰色手段的空间会日益缩小,税务风险也越来越高。有志长远的企业,应更加重视合规个税筹划和税务风险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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