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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权激励,想好给员工的股份怎么来吗?——股权激励常规股份来源设计思考

2020-07-24
略成课堂

做股权激励,想好给员工的股份怎么来吗?——股权激励常规股份来源设计思考

股份来源.png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需要遵循“有股可授”的原则,即必须考虑清楚股份来源的设计。一般情况下,股份来源无外乎大股东转让、新股增发、公司回购三种模式。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这三种来源的选择颇有讲究。

公司回购适用面较窄,非上市公司慎用


从国内股权激励实践中来看,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尚无先例,但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较为常见。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受到《公司法》的约束。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公司是不能拥有自己的股份的。因此公司回购股份在公司法中有着比较严苛的要求。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仅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强制收购请求权,而无公司主动回购的规定。反之,对于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先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随后采用但书方式规定了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激励、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此外,公司法对于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特别约定: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最新版的公司法对此做出了修正,回购份额由5%上升至10%;回购股份持有时间从1年延长为3年。)


2018年2月,苏宁易购(002024)公告称公司拟使用税后利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0.67%,用作管理团队的股权激励计划。


这意味着,采取公司回购作为股份来源,即便是遵循公司法的例外允许规定,这部分股份来源受限也要更多一些。比如股权激励总额的5%上限明显要低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10%上限的规定,且转让时间必须在1年以内,也就意味着如果采取期权等激励模式,从授予到行权的时长不得超过1年。尤其注意的是,回购资金需从公司税后利润列支,即以未分配利润来完成回购。这些都是采取回购作为股份来源所需付出的代价和受到的约束。

大股东转让不适用于内部融资需求


股权激励除了必备的员工激励属性外,一般还可能会有内部融资的目的,比如华为的虚拟股,从其发端到中间几次大规模的增发配股,从2004年至今的十余年间,为公司内部融资达260亿之多,远超中兴通讯在A股上市融到的20亿元。通常民营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等直接融资的空间比较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股权激励向员工进行内部融资,也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如果像华为一样,希望通过股权激励能够实现内部融资的目的,那么股份来源就绝不可能是大股东转让。因为大股东转让获得的购股款,最终只能算作大股东的个人收入,不能作为公司资金注入,对公司现金流和资本充足方面没有帮助。

新股增发是股权激励的万金油


从目前股权激励的案例来看,新股增发已经是应用越来越多的一种方式,这其中自有道理。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新股增发是指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采取新股增发作为股份来源,一来公司净资产增加,可以起到一定的内部融资作用;二来公司总股本增加,也是放大了股份存量,对未来股权转让留出了较大操作空间;三来增发可以增加公司现金流;四来每一批新的股权激励对象进入都可以采取同样的增发方式,既不会担心股份库存枯竭,也可以通过不同时间节点增发定价的不同来平衡老员工与新员工的利益。


除此之外,增发新股相比于其他两种股份来源,一个更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合理避税。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溢价增资,增资都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激励对象获得股权这一环节,是可以合理避税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在上市前突击入股的企业,需要注意其禁售期的差异。根据2017年9月,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期的窗口指导意见,“突击入股”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一年(主板、中小板)或半年(创业板)内,有机构或者个人以低价获得该公司的股份的情形。其中,对于主板和中小板来说,不论是股份来源是增发还是股东转让,激励对象获得股份的禁售期都在3年以上,而创业板IPO的企业,“自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即股份来源为股东转让,但转让方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方,那么禁售期只有1年,其他情况下,仍为3年。


总体来看,增发作为股份来源,与其他来源形式比较有较为明显的优势,税负也更低,如果抛除禁售期的考虑,可以说是股权激励最为实惠的股份来源方式,所以也更加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