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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允许股改后自由转股对股权激励的利好分析

2024-03-28
咨询手记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成立1年之内发行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这就意味着刚刚转制的股份公司,只能在1年之后才能采取大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


但如果一家公司要准备启动IPO才转制成为股份公司,需要再等1年大股东才能转让股权,就比较麻烦了。一来股权激励实施窗口期可能会太接近IPO时间,为IPO凭空增加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二来可能1年后公司股份增值很高,对于员工来说增加了出资压力,而大股东转让股权则所需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也会增加。


但在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发生了改变,更加有利于股权激励实施。


一、法条内容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于发行人1年内转股的限制。


二、相关分析


现行《公司法》下,面临同样的问题,股东作为发起人,在转制1年内是不能直接转让自己的股份给激励对象的,因此通常采取增资扩股而非股东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即便仍要采取股权转让,但也只能在股改之前将激励股权转移至持股平台,待股改完成后,再通过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使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


上述方式虽然也能解决问题,但毕竟是在受限条件下的选择,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增资扩股就意味着公司股本必须增加,但未必所有的公司都希望在转制时股本增加;而持股平台转让则会面临持股平台需要先找到一个合适代持股权的人选这个问题。因为大股东作为发行人是不能代持这部分股权的,万一找的代持人选出现变故,那对于后续股权激励实施也会带来很大风险。


因此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毫无疑问是一条利好消息。这意味着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又多了一个选择,即可以由大股东在转制1年内直接转让股权给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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